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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年度的課程綱要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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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課程名稱: | 民法 |
課程英文名稱: | Civil Law | ||||||||||||||||||
| 課程分類: | 一般課程 | 開課單位: | 共同 | ||||||||||||||||||
| 課程性質: | 選修 | 開課學年、學期: | 第1學年 、上學期 | ||||||||||||||||||
| 先修科目或先備能力: | 無 | 學分: | 2.00 | ||||||||||||||||||
基本素養能力圖
系科專業能力圖
授課形式分析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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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學目標:
1、使學生獲得基礎的法律常識
2、教導學生從課堂中,瞭解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,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負擔的義務 3、學生從民事法律的規範,進而尊重他人的權利義務 4、學生將來在社會、職場上,能因而懂得如何保護自己尊重他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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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相關連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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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材大綱:
一、民法總則
1、法例
2、權利義務之主體與客體 3、法律行為 4、消滅時效與權利之行使 教學參考節數: 10
二、債篇
1、債之發生與標的
2、債之效力 3、多數債權人與多數債務人 4、債之移轉與消滅 5、各種契約 教學參考節數: 10
三、物權篇
1、物權之概念
2、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權之介紹 3、地上權、地役權、典權 4、抵押權、質權、留置權 5、占有 教學參考節數: 8
四、親屬與繼承篇
1、親屬之發生、親系、親等
2、結婚、離婚、父母子女、扶養 3、遺產繼承人 4、遺囑 5、特留分 教學參考節數: 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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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檢核項目 | 是否符合 | ||||||||||||||||||||
| 1.是否將科目名稱、上課時數及學分數填入本表 | ■ 是 □ 否 | ||||||||||||||||||||
| 2.是否將教學目標、綱要名稱或單元名稱填入本表 | ■ 是 □ 否 | ||||||||||||||||||||
| 3.所填入的教材綱要是否有考慮學生學習的順序性、邏輯性、連貫性、完整性 | ■ 是 □ 否 | ||||||||||||||||||||
| 4.是否已完成課程培育之基本能力、就業能力,以及授課形式分析 | ■ 是 □ 否 | ||||||||||||||||||||
